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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9-26 16:13:36 【类型】:通知公告 【点击次数】:1592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为什么要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答:为管理和规范我区医师执业行为,增强依法执业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的适用对象?

答:本办法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在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注册或者备案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包括取得《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港澳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台湾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的医师。

三、医师发生哪些行为时要予以不良执业行为记分?

答:医师在执业资质、医德医风、风险告知、信息报告、隐私保护、药品器械管理、医疗技术应用、病历处方书写、母婴保健、传染病防控、医院管理相关制度执行等方面不符合相关规定,以及发生医疗事故(损害)时要予以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共有52种记分情形,分值包括1分、2分、4分、6分、12分五种。

四、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如何计算?

答:实行累计记分制度,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录的记分周期为二年,与医师定期考核周期相对应。一个记分周期期满后,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录的分值清零,下一考核周期重新记录。卫生健康监督机构经调查核实医师存在不良执业行为时,该不良执业行为发生时间所在的记分周期已期满的,应当将该不良执业行为记录在现记分周期内,并同时注明不良执业行为的发生时间。

五、医师的不良执业行为已经受到行政处罚的,是否还要予以不良执业行为记分?

答:卫生健康监督机构发现医师有不良执业行为的,经调查核实,应当在执法文书上做好记录,要求医师签字确认,告知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并按本办法规定予以记分。医师的不良执业行为按照卫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给予记分。记分与处罚不能相互代替。

六、医师对于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有异议如何处理?

答:医师对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作出记分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异议申请,逾期不提出异议申请的,视为同意记分结果。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异议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异议申请做出处理。经核查证实对医师的记分有错误或者不准确的,应当予以更正。

七、对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积到一定分值的医师有什么惩罚措施?

答: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录累计记分8分以上时,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通报其执业的医疗机构和医师定期考核机构,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1.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到8分不满10分的,取消当事人当年内各种形式的评优评先活动和职称评聘。

2.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到10分不满12分的,由承担该医师定期考核的机构对其进行离岗培训2-3个月,离岗培训期间其注册和备案的所有执业机构暂停其处方权,并报其注册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

3.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到12分及以上的,按照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处理,由承担该医师定期考核的机构对其进行离岗培训3-6个月,离岗培训期间其注册和备案的所有执业机构暂停其处方权。培训结束经考核合格后恢复其执业;对考核不合格的,由其注册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注销注册,予以公告,并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八、《广西壮族自治区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从何时开始施行?

答:《广西壮族自治区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自2021715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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